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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動產買賣契約合意解除返還登記所立協議書免課印花稅

不動產買賣契約合意解除返還登記所立協議書免課印花稅

聯播政府入口網-政府新聞
 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,買賣雙方原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,因對契約有爭議,另行訂立協議書合意解除原買賣契約再登記回原所有權人,與一般買賣移轉案件不同,該協議書免課徵印花稅。  稅務局說明,依印花稅法規定,買賣不動產書立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之契據,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,由立約人貼繳印花稅。但不動產買賣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,交易雙方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「買賣」辦理所有權「返還」登記,該協議書為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,免納印花稅。  該局進一步說明,解除契約不是契稅條例規範的課徵範圍,建物免報繳契稅;但如前所述,因其屬另一次物權移轉行為,依土地稅法規定,土地仍須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。  稅務局提醒,不動產契約書如果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「前」解除契約,依印花稅法規定,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(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),即應完納印花稅,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,所以此種情形已計貼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,與上述持解除契約協議書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狀況不同。  如對上述內容或印花稅有任何疑問,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:082-325197轉分機202洽詢。

產業來源:政府入口網-政府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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